依据《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字〔2020〕13号)的有关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达到12个月的前提下,实施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已不足12个月,暂不具备实施稳岗返还的前提条件,待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达到12个月后,按标准重启一般企业稳岗返还。
政策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申领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非“僵尸企业”;非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领取稳岗返还资金后将按规定用途项目使用。
申报程序:
(1)人社部门采用信息比对分析,初步确定符合条件一般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
(2)在人社局网站公示拟发放企业名单及金额;
(3)企业进行确认、承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4)按规定拨付资金。
办理渠道:企业参保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潍坊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职工服务科。
联系方式:8875261